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学员提问1:
黑老师您好,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什么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途是什么?
老师回答1:
你好: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财综[2006]68号)第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第十八条规定,其他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同时,2006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正式亮相,此前酝酿之中的“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多项改革措施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的要求。“100号文”称,“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可以看出,近年来,由于许多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到处圈地占地以地生财,把70年的土地收益用于本届政府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导致许多中等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现在已经没有地可卖.这样直接影响到了下届政府的土地收益,为此国家准备从今年开始设立国有土地建设资金,也就是将卖地收益纳入基金,为以后政府的使用做准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学员提问2:
黑老师您好,请教一下,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自的用途是什么,它们的概念如何理解谢谢老师。
老师回答2:
你好:
1、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减去拆迁费用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项费用后,政府土地交易的纯收入部分。
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一部分还将为低收入困难户提供住房保障。”8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8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二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用途: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