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土地估价师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关于2011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的要求,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做好我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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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蒙古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事项通知

一、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前款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二、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3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5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三、考试时间地点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8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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