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亩土地确权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5页

记者:353.6亩批给王新成以后,王新成开了没?

王平:没有。都是批给王新成以前陈其兴开的。

记者:按你的说法,判王新成缓刑不是错了吗?

王平:这两块地没有追究过,这两块地之前还有一块地,王新成开了一点,判三缓五。

记者:王新成829亩土地证发证时间是2008年8月28日,政府批准时间怎么是2008年9月2日,为什么先发证后审批?政府有没有过错?

王平:听证会以后各种各的地,政府办的草率,有过错。

记者:如果没有乡农经站同意,初次申请的土地证能办给陈其兴吗?

王平:他们中间不是有个东西,陈其兴把贷款、利息还掉,农经站同意给他办。但是,农经站没权卖地,追溯起来,农经站和王新成签订的合同就是违法的,土地违法,农经站和陈其兴协议也是违法的。

记者:既然都违法了为什么还给陈其兴办证,土地证又不是乡农经站发的?

王平:反过来说,1000亩地是不合法的,王新成的232.5亩也是不合法的。但是现实情况又比较特殊,尉犁县农业大县,根据自治区发展战略,适合棉花种植,在这之前没有明确界限,有些人经过县政府同意,办了开发手续,他就属于这种情况。既然开了也种了怎么办呢?从老百姓民生问题角度出发,开了地就是耕种的,没有利用这个地搞违法行为,(19)97年3号文件有规定,允许尉犁开垦一些地,到了(19)98年,不管以前哪一年开的,只要把违法开荒的罚款交了,政府就默认了,从那以后没允许再开。

尉犁县国土局赵洪涛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新成、陈其兴的事,县里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我们就是听联合调查组怎么安排我们怎么干。”当记者问起联合调查组谁的负责人时,赵局长回答,他也不清楚,通知开会他就去,通知怎么调查他就怎么调查。涉及土地确权、撤销等相关问题,赵局长则一问三不知。

有关34号林班国家公益林的界定及王新成、陈其兴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尉犁县林业局李书记告诉记者:34号林班划到自然保护区了,(20)09年升级到国家级,现在资料都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记者来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见到了赵峥副局长,赵局长因腿部受重伤仍坚持在工作岗位上,赵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局已经移交到他们这了,移交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并出示了移交协议。

另据赵局长介绍,陈其兴和小舅子土地的事,告来告去的。陈告小舅子开了几十亩地,他和森林公安都去了,当时管理权还没有移交,林科所做的鉴定,他这没有备案,处理结果也没给他们,并当即电话联系经办人给记者提交鉴定报告。

赵局长还拿出公益林分布图纸给记者解释,34号林班中的一片空白是国家森林资源区划时给剔出来的土地,空白部分就是陈其兴当时耕种的地,陈其兴房前房后的地也应该是剔出去的包括他这1000多亩地,踢出去的虽然在保护区之内,但是他属于耕地。2008年,尉犁县政府又把300多亩林地批成了耕地,一块开了,一块没开。

赵局长接到陈其兴关于王新成又在新疆塔里木胡杨林保护区国家公益林34号林班中违法毁林约15亩以上的举报材料后表示,案件应该由他们管,15亩林地立案标准也够了,移交森林公安查处。当记者问起这案应该如何处理时,赵局长明确表态:违法建筑拆除,该追究责任追究责任。

至记者发稿前夕,时间已过去了两个多月,记者又曾电话采访赵局长案件查处情况时,赵局长回答:王新成案件的鉴定结论林业局领导不让传给记者,陈其兴举报的案件已移交森林公安局,查处情况没再过问。

19万亩林地无偿流转为耕地问责了谁?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文明的摇篮。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林业工作,把森林问题提高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然而,尉犁、轮台两县却无视政策规定,违法批准林地无偿流转为耕地。

记者了解到,至目前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尉犁、轮台)已有19.73万亩林地无偿流转为耕地,且大多数都取得了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证。2011年5月5日,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曾下发《关于停止在塔里木胡杨保护区内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正式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尉犁县和轮台县国土局,并抄送巴州国土局和巴州林业局。

据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函件显示:新疆塔里木胡杨自然保护区198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保护区位于塔河沿岸尉犁县、轮台县境内,东西长109.7km,南北宽47.1km,总面积39.54万hm²。保护区管理站成立时设在尉犁县林业局,1987年管理权下放至两县各自按区域管理,1991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2000年州人民政府批准将保护区管理机构重新划归州林业局,但管理权始终没有移交。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0年9月由轮台县、尉犁县人民政府将保护区管理权正式移交给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虽然几经变更,但保护区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80年代末石油勘探开发在胡杨林区内铺设了许多简易道路,给90年代初的粮棉水土开发带来了机遇,在这管理混乱时期,截止目前保护区内已有19.73万亩的林地,无偿流转为耕地。这给保护区的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一方面国家投巨资对这一区域的草湖乡,喀尔曲尕乡实行生态移民异地安置;另一方面外来拓荒者蜂拥而至无序开发,这种局面与国家法律和国家对保护区建设要求相悖。这些违法开荒者大多数都取得了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证,而且在原有的土地上逐年扩展。“我局曾经多次与你局协商要求停止办理该区域的土地证,你局承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2004年以后暂停办理土地使用证,近期我们发现该区域个别土地所有者持有的土地证为2004年以后办理。因此请你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认真审核,慎重行事,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你局承担。我局对保护区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合法性的质疑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局保留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的权利。现正式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局,请慎重。”

就此问题,记者曾咨询了中国行为法学会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法学专家,他们认为,案情重大,不属一般的职务犯罪,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1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等相关法律规定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从县城到陈其兴耕种土地约150公里处要过条河才能到达,这条河当地人称为塔河。倘若不由此通过,便要绕很远很远的路。河的南边分布很多耕地和民工,所以这里就是他们的生活要道。

宽阔的河面,湍急的河流,一只无桨人工自制小舟依一根Ф6园钢筋,载人、载物在河面往返漂浮。行人感觉:驶入急流处惊险场面不堪设想,一旦钢筋断裂或者操作不当侧翻,又没防护措施,人为的伤亡事故随时都会发生。

据了解,这只小舟系好心地老板为方便民工自费设置的通行工具,无人管理,自驾免费通行。

本刊记者/马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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