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公路控制区内修(扩)建建筑物最高处罚5万元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一旦出现违反这些现象,都将面临最高处罚3万元。
货物抛撒造成公路污染的最高处罚5000元
一些运煤运沙石的货车由于没有完全包装好货物,在途经公路行驶时,经常出现掉落和遗撒现象,不光给周遭居民造成环境污染,也破坏了公路路况。
根据条例第69和71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