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我部予以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照我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中第四、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二)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三)有《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款或第七、第八款情形,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中国环评吧 环评吧eia8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三、因上述情形注销登记的人员,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我部定期公布登记人员和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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