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怎样依法监理工程施工质量(二)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行使质量否决权

  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条例”第37条)。

  2、不合格的工序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9条)。

  3、不合格的材料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6条)。

  四、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或不良记录

  对承包人的下列8项不良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给予不良记录(《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1、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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