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监理工作(二)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3、恢复生产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灾害情况调查和见证核实

  自然灾害停止后,就进入恢复生产阶段。随着灾害停止和社会各方抗灾抢险工作的进行,通讯、交通逐步恢复,现场监理机构就应及时进行灾害现场调查工作。

  (1)灾害情况调查方式: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查

  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尽量不影响施工单位的救灾抢险工作。若施工单位人员因抢险抢修不能参加,现场监理机构可以独立进行。

  (2)灾害情况调查及记录重点

  ①灾害发生的位置或部位。

  ②灾害类型、损毁程度、必要的灾害现场情况描述。

  灾害类型有多种分类方法,不论采用那种分类方法,重点要突出对监理对象(施工单位、工程实体)的损害和影响程度。如:对道路、基坑或场地来说,是被堆积物掩埋还是毁损,是整体还是局部毁坏。对房屋、临时实施等工程实体来说,是变形位移,还是彻底毁坏;是局部毁坏还是整体报废。对机具、材料来说,是被掩埋、被污染,还是失踪等。

  灾害现场情况描述:要简洁明了,实事求是,真实反映现场客观情况。

  ③调查并记录灾害现场需清除、重建或修复的数量或尺寸。

  在确定损害位置(部位)、灾害性质及影响程度之后,要进一步核查需进行灾害恢复处理的范围。确定恢复处理范围,就要现场量取需清除、重建或修复的工程量。在实际工作中,对所有灾害处所进行准确丈量计算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一般只能采取现场察看,拍照,重点丈量记录,现场估算等方式进行。

  ④审核确认灾害现场的清除,重建或修复的具体方案。

  灾害现场的清除,重建或修复的方案直接决定灾害损失和恢复费用的大小,影响建设工程投资、实体质量、使用功能和安全,监理应认真进行审核。灾害处理方案的审核,可比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要求和原则进行,对于涉及投资、使用功能使用的处理方案,应报请业主进行审批。

  在进行灾害现场调查时,就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灾害处理方案,并现场确认处理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不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要坚持“能加固的不重建,能修复的不新购”的原则,有争论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出补充依据和证明资料。

  ⑤调查资料整理。

  调查资料整理就是对现场调查获得的照片、灾害项目进行整理,汇总记录。整理时要按灾害类型,损害部位,损毁程度,工程估量,处理方案等要素制表汇总,并与现场照片相对应。对因交通阻碍不能现场察看的灾害现场,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记录和申报。

  四、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监理工作核心内容:灾害损失索赔管理

  自然灾害过后,施工单位就会提出自然灾害损失申报。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说,自然灾害损失申报实际上是索赔意向报告。此时,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监理工作重点就应从灾害现场管理转移到灾害索赔管理。

  灾害损失核查,是施工单位向业主申报灾害损失时,监理进行审查核实的过程,核心内容是为下一步处理灾害索赔作准备。在灾害损失核查方面应把握以下重点:

  1、灾害损失应包括灾害本身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两部分

  灾害损失是指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灾害发生的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因灾害发生费用可以划分为灾害本身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两部分。没有费用支出的,不能计入灾害损失。

  “灾害本身的损失”是指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损坏及停工等损失支出的费用。“恢复重建费用”是指清理、修复、加固、重建(新购)工作支出的费用。分清灾害本身的损失费用和恢复重建费用,有利于灾害损失的核查,也有利于按合同约定确定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费用。

  2、审查恢复重建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并督促实施

  一是对于涉及和可能影响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的灾害项目的,一定要按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处理到位,并经监理检查确认,注重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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