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保修阶段监理实践与探讨(二)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三、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问题的几点认识:

  1、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发现目前设计施工图纸文件中,均未有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说明。据国家《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3类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设计年限为50年,并明确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才能满足的条件。

  2、在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有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即出现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条件,增加了结构的活荷载甚至破坏了屋面和外墙面防水功能等情况。举例说明:

  ①楼层办公室改为档案资料室,宿舍改为文具仓库;

  ②屋面上加设太阳能热水器,电视等无线接收设备,屋面和外墙面设置大型广告牌;

  ③室内进行二次装修扩门拆墙,改变水、电管线;

  ④屋面天沟灰尘和生活垃圾堆积,天沟流水不畅,个别水落堵塞等。

  监理人员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即应书面通知业主或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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