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综合复习:对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2)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3.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3.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主要有:

  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

  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

  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

  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3.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主要有:

  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

  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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