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担保方式―留置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r履行期。比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逾期不领取其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该定作物折价、拍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