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5 共2页
(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0.5分),因为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0.5分),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0.5分),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0.5分)。
因对乙公司不造成影响(0.5分),故不应给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0.5分)。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0.5分),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0.5分)。
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0.5分),业主不对乙公司补偿(0.5分)。 (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程延期与费用损失(0.5分),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0.5分)。由此引起的甲公司的延期和费用损失(0.5分),业主应给予补偿(0.5分)。
2.(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为: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0.5分),补偿工期7天(0.5分);
事件4:因乙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0.5分),应补偿5天(0.5分)。
合计:12天。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4.2(万元)(1分)
事件2:5.0(万元)(0.5分)
事件4:5×6000=3.0(万元)(1分)
合计:1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0.5分),乙公司得到工期补偿7天(0.5分)。
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
事件1补偿:7×6000=4.2(万元)(1分)
事件4罚款:5×6000=3.0(万元)(1分)
合计:4.2-3.0=1.2(万元)
3. 桩购置费用:800×950=76(万元) (1分)
桩基础工程合同价款:800×9×180=129.6(万元)(1分)
应得工程价款为:129.6-76=53.6(万元)(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