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23 共1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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