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种认识

发布时间:2018-01-23 共1页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下简称《规范》)前言的说明:“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原因,首先,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节约交易费用,监理单位作为职业化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行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进行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建设单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这也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权力一经授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和剥夺。
    最后,如果建设方属于公共部门比如政府,建设的工程项目理论上供全体国民使用,建设方与全体国民之间属于提供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如果建设的工程项目属于商业开发,建设方与物业的最终拥有者或潜在拥有者或承租者或使用者属于直接或间接的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建设过程中委托了职业化的中介咨询机构监理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其管理绩效和工程质量水平应当是值得信赖的,这将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此时监理代表社会公信力。
    所以,监理代表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基本假定;监理代表独立的第三方,以双方的关系是产生争端为逻辑前提;监理代表社会公信力,以监理的职业业绩和社会信誉为表现形态。前两者乃是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和演变的总根源,既是逻辑起点,又是历史起点,无论历史和现实怎样,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和演变只能是建立在前两者的基本逻辑基础之上,属直接原因;后者乃是社会公众对前两者的实践效果的事后肯定和追认,属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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