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05 共1页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新增的依法实行强制性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等:此外,审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主要是审查:(1)资金到位情况:(2)项目的市场预测情况: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实行开工报告审批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4.建设单位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发包擅自施工,或者采用虚假证明骗取施工许可证,或者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均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