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21 共1页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法规
1A431021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l5d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A431022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施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通常所称的违法分包进一步做出明确定义,具体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