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建《法规》难点: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4-08-06 共1页

 本节有两个重要考点,一是法律体系,二是法的形式

  法律体系,包括七大方面,分别是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程序法法律部门

  请问一下各位,劳动合同法是民商法法律部门吗?

  有的学员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吗?合同法不是民商法吗?”

  不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而合同法属于民商法,这里要注意区分。

  再有,注意宪法法律部门中的组织法。

  咱们国家是没有一个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我国的立法走两条线儿,一条人大线儿,一条行政线儿。但是从级别上,有区分中央和地方。所以,相对应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组织法系列内容。

  再说程序法律部门,注意,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非诉讼法,诉讼法就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教材第八章的第二节专门提到,《行政诉讼法》在第八章的第五节,《刑事诉讼法》在教材中出现内容较少,不作为重点考察。

  法的形式,包括七大方面,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

  这一部分,把握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每一种法的形式的制定主体,第二层次是每一种法的形式的特殊标识。

  先来看第一层次,请各位翻到教材第3页,看一下,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有三个主体,请各位翻到教材第5页,在这里做一下勘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有三,分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比如河北省(省级人民政府)、石家庄(省会城市)和唐山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教材中缺少了一个省会城市,请注意。国际条约的出现是为了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的,但是我们建造师考试不考这个。

  第二层次是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标识。

  法的特殊标记是后缀“法”,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

  行政法规的特殊标识是后缀“条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标识是前缀“地域”+后缀“条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

  部门规章的后缀是“办法”,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的特殊标识前缀“地域”+后缀“办法或决定”,如《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一定要注意区分。

  【理论考点】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见教材第1页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

4

经济法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5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6

刑法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见教材第3页

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地方规章

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历年真题】

  【2013真题】下列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宪法部门法范畴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3真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属的法的形式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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