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设备监理案例分析: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三、监理人权利
(1)监理人有权获取“监理报酬和费用”。
(2)监理人在监理服务中有权行使授权规定的权力。
(3)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监理人的权力。有关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赋予监理人的权力。
(4)监理人在实施监理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四、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应具有履行监理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资质,应谨慎、勤奋地服务,认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
(2)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监理人可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作出合理调整。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
(3)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文件。
(4)监理人应作好监理记录,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按《专用条件》约定提交监理报告。
(5)未经委托人允许,监理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亦不得泄露“被监理人”提供并申明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服务工作完成或合同解除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即时或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对“第三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等) 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违约一方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监理人因违约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之和累计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赔偿应限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到损失和损害的数额。
(2)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累计数额不应超过双方合同中规定的最大赔偿限额;在设备监理单位一方,其赔偿总额往往应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如不超出监理费的总额(扣除税金)。
(3)如果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负责任一方应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
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索赔方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节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变更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对合同部分条款按照合法形式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由此引起的费用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
监理人对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监理服务不可以转委托,如设备工程形成的主要阶段、主要过程和主要设备的监理不准转让。部分监理服务业务的转让应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但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监理人的责任期为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如果因项目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应协议,否则监理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是由于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监理合同终结,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履行、解除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完“监理报酬和费用”尾款,双方无异议;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监理人违反合同中监理人义务的有关约定,未尽职责、未履行监理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委托人违反本合同委托人义务的有关约定,致使监理人无法有效实施监理服务的,监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或对答复不满意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人未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报酬和费用,经监理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仍未支付,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
⑤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
当事人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补偿,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监理合同,应向对方发出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合同终止通知并确认后,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对方,可视为默认该合同终止通知。
监理合同于解除通知满足合同约定时效时终止。
因委托人或监理人一方违约,致使监理合同解除并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除另有约定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按原合同应有的栅U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设备工程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专用条件》的约定或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专用条件》没有约定或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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