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设备监理案例分析:设备工程合同简介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5页


二、设备工程安装合同主体权利义务
1.承包人义务
依照合同约定不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可以由供货方负责,也可以在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条件下由采购方承担。如果由采购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供货方的现场月赂内容可能包括:
(1)派出必要的现场服务人员
供货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包括指导安装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
(2)技术交底
安装调试前,供货方的技术人员应向安装调试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要进行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对合同约定的重要工序,供货方的技术服务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采购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过确认和签证的工序,若因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发生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
(3)重要安装调试的工序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应在供货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货方现场技术人员签字确定。安装调试过程中,若采购方未依照供货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未经现场供货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出现的问题,采购方自行负责(设备质量问题除外);若采购方依照供货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货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后出现问题,供货方承担责任。
设备安装后的调试工作由供货方的技术服务人员负责,或采购方的人员在其指导下进行。供货方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要的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否则视为延误工期。
2.发包人义务
根据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性完成以下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安装调试场地等工作,使安装调试场地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安装调试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安装调试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安装调试期间的需要。
(3)开通安装调试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安装调试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安装调试运输的需要,保证安装调试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安装调试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办理安装调试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它安装调试所需的证件。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不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延。
三、验收
1.启动试车
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共同参加启动试车的检验工作。试车分为空负荷试车和带负荷试车两个步骤进行,且每一阶段均应依照技术规范要求的程序维持一定的持续时间,以检验设备的质量。实验合格后,双方在验收文件上签字,正式移交采购方进行生产运行。若检验不合格,属于设备质量原因,由供货方负责修理、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是由于安装施工质量问题,由采购方负责拆除后纠正缺陷。不论何种原因试车不合格,经过修理或更换设备后应再次进行试车试验,直到满足合同规定的试车质量要求为止。
2.性能验收
性能验收又称为性能指标达标考核。启动试车只是检验设备安装完毕后是否能顺利运行,但各项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供货方在合同内承诺的保证值还无法判定,因此合同中均要约定设备移交试生产稳定运行多少个月后进行性能测试。由于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时间采购方已正式投产运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采购方负责,供货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采购方准备,与供货方讨论后确定。实验现场和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由供货方提供。供货方提供实验所需的测点、一次性元件和设备的试验仪表,以及做好技术配合工作和人员配合工作。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后,每套合同设备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后,采购方与供货方签订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经过性能监测试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指标,可以根据缺陷或技术指标试验值与供货方在合同内的承诺值偏差程度,依照下列原则区别对待:
(1)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如有个别小缺陷,供货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采购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2)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有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如能顺利通过,则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3)在第二次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依照责任的原因区别对待。
(4)在合同设备达到稳定运行规定的时间后,如果由于采购方原因造成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约定的期限,采购方也应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货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初步验收证明可以依合同要求接受,但不能视为供货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责解除的证据。所谓潜在缺陷指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的质量隐患,供货方应承担纠正潜在缺陷的责任。供货方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应到合同规定的保证期终止后或到第一次大修时为止。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供货方应依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3.最终验收
(1)合同内应约定具体的设备保证期限。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保证期内的任何时候,如果由于供货方责任而需要的检查、试验、修理或调换,当供货方提出要求时,采购方应做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货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并按照实际修理或更换设备耽误的时间,把保证期作相应的延长。
(3)如果供货方委托采购方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或更换设备,或由于供货方设计图纸错误以及因供货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货方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4)合同保证期满后,采购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向供货方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条件是此前供货方已完成采购方保证期满前提出的各项合理索赔要求,设备的运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供货方对采购方人员的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正常磨损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5)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算起,如果因采购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试验。此后采购方应与供货方共同会签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四、结算
设备工程安装的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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