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七)依法诉讼法。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八)摸透心理法。该方法对民营学校有一定效果。由于民营学院是民营投资,没有资金来源保证,只靠每年招收新生的学费进行偿还,因此学校既不想及时还钱,又怕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施工方可抓住学院怕把问题搞大,影响学生生源的弱点,一方面多次上门督促还款;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在新生入学之际催收欠款,对方往往迫于舆论压力,会还清全部欠款。
(九)跟踪追讨法。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某施工单位采用紧盯不放的办法,终使开发商偿还了工程款。该公司承建的一个房建项目,开发商老板为躲债,不见施工方清欠人员,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员专车追讨,经过近一个月的追踪终于在腊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开发商老板,使其自知理亏,连夜开出了几百万元的还款支票。
(十)内部招标法。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通过制定下发《应收帐款内部招标办法》来规定招标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收款合同书样本。如某公司先后推出315个、涉及资金1.07亿元的债权项目实行招标清欠,该公司1名职工先后承接了6个债权项目,共收回帐龄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万元。许多单位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了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十一)延伸清欠法。具体办法有:承接续建工程;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十二)债权转让法(三角抹帐)。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如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了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某公司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中的900多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合作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十三)媒体曝光法。云南某集团多次请云南当地电视台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不还的某大厦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暴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商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十四)合同预防法。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
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然后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它明确了业主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十五)审时度势法。建筑企业不宜无条件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权,其原因在于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这种放弃是有效的并且不可撤销的。施工期间,常发生房产商为了贷款而要求施工方放弃书面优先权,企业宜审时度势。特殊情况必须放弃优先权时,可增加相应清欠条款。即业主至×年×月×日之前付清××工程款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放弃××工程优先权,放弃金额不超过××万等等。
(十六)附条件减免法。业主常向施工方要求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甚至对本金提出折扣偿还的要求。这时施工方为了及时取回工程欠款,不得已放弃部分债权。但放弃的同时,又担心业主仍不按新签还款协议履行。这时可用附条件放弃法,合同约定,若业主能在×月×日前付清×元,余款×元作为放弃;否则业主仍应按原债权金额履行,且承担违约金。
二、清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假破产真逃债问题。破产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最好办法。某些企业利用破产程序来甩掉债务包袱,“轻装上阵”,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利益,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假破产真逃债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只能寄希望于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法律,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的发生。
(二)执行乏力问题。执行难问题是目前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债务人有意逃债,转移财产以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传统执行手段逐渐受到法律限制,如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得成为执行物。
相应对策:一方面应加强法院执行力度,开拓新的执行手段,另一面加强企业进行财产线索查寻的能力。新执行思路:①施工方建议法院查封欠款房产公司售楼部;②由法院向当地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人行辖区所有银行以欠款公司缺乏诚信为由拒绝贷款;③由法院向当地工商局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将欠款公司纳入缺乏诚信企业之中,并记录在案;④由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欠款人进行高消费,如购买高档汽车,乘飞机出差等。
(三)表见代理问题。施工管理中常见发生个别民工利益,由于包头工原因则无法维护时,便以包工头时代表为承包方即以“表见代理”为由向总包方主张取利。而实际上单位已足额拨付了包工头,但法院判决往往是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如何防范项目经理私签合同,超权限签合同,各公司各有高招。
1、上海某局的做法是,对企业的分权实际集中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制。其对外经济活动实施三类授权委托:一是对机关经营人员授权,二是对项目部授权,三是一事一委托授权。其中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分包租赁、采购、加工修理等业务,核定签约的金额和权限,签发《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应向法定代表人出具《受托承诺书》,确认其授托事项,承诺其对外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责任。这些授权委托,视为企业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签约的前提,由合同管理部门管理。
2、四川某电力公司的作法略有不同。该公司认为项目部只是企业法人临时设立的一个部门,其对外签订合同存在法律障碍,工商部门甚至可以怀疑“项目部涉嫌违法无证经营”。为此该公司提出项目部签约,应严禁加盖部门行政章(包括项目部行政章)。合同授权可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范管理,一是都启用合同专用章,进行统一编号,由合同职能部门申领;二是法定代表人单项书面委托授权,如根据项目部需要,可对一定金额以内的或有关种类的合同总体授权项目部经理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