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一)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二)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核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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