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基本工作流程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3.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1)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3)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6.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7.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文件
申请者办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按照不同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证书;
4.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5.企业入股合同;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7.土地税费交纳证明文件;
8.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同;
9.变更登记所需各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