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民法的调整对象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二是指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等)。此处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质。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3.平等性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在民事活动领域之外的某些身份关系(如行政职务关系等)不具有平等性质,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即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

  由于民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确认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的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很大区别。民法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一)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进而予以法律保障。在民事活动领域,正常的经济关系和生活关系占主要地位,对这些社会关系,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这些社会关系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正常运行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也得到了确认和保障。例如,对于依法订立的合同,民法确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从而使正常的交易秩序得以建立。

(二)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依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法律的理想是法律的终极目标。除了对现存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进行确认和保护之外,民法还要提出理想的社会秩序,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为此,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所提供的几种可能性中任意选择一种适用的规范。 
  例如,对于合同订立的方式,民法规定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任意选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对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民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额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违约责任的形式作出约定,则违约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行为成立的根本基础,则应将该行为予以废止(例如,买卖行为的标的物在行为成立前已经毁损,该买卖行为即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行为的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例如,买卖双方未约定价金的交付时间,依合同法规定,应以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四)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以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例如,对于非法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加害人,民法规定了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内容;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民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民法一般采用强制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如果当事人违背这一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损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