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不当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且还必须具有合理性,不合法的行为必行政违法,不合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既可以针对羁束行为又可以针对裁量行为,且主要是针对羁束行为而言,行政不当则仅基于裁量行为。从广义上讲,行政不当同样是一种行政违法,因为它违反了行政法对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从狭义上讲,行政不当是以行政合法为前提,与行政违法相并列的一种有瑕疵的行为。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2)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3)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可溯及其发生时无效,而行政不当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