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2页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 指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前者例如没有存在必要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被撤销;后者例如法人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其他利益和他人利益,被主管机关停止营业并吊销执照。
2.解散 指法人因其成立目的的事业的达到、法人成员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
3.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法人宣告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然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 如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等等。
法人的终止程序因为终止原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依法被撤销的法人,经有关部门宣告撤销而终止;被解散的法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终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经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二是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劳动等部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其清算组织的成员还应包括该企业审批部门的代表。清算组织,是从事法人清算活动的组织,如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等。
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民事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根据传统民法,民事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积极地参加民事活动,法律也对其给予了一定的权利。
1.合伙组织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代表人。它不是法人,而是其他组织。
2.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被关闭、撤销企业的清算组织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如某些学术团体、专业人员组成的协会。
4.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
5.经一定主管机关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单位
6.外资企业中除具备我国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
二、合伙
(一)合伙概念和特征
关于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了规定,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飞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由此可见,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的联合 组成合伙的个人不受彼此之间有无特定的人身关系的限制,共同的目的和利益将他们联合在一起。
2.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合伙从本质上是一种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组成合伙关系。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