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2.解除合同
3.合同更新合同更新即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更新为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应消灭的有效债务存在。尚未成立或尚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自然不得予以更新;2)须有新的债务发生。在债务更新中,新债务的发生与旧债务的消灭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新债务发生,则不成立债务更新;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否则就是合同的变更而不是更新;4)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合同的合意。
合同更新的效力有:1)原合同因更新而终止。原合同终止时,其从属权利也随之终止;2)新合同发生。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之间的混同;义务之间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虽然发生混同,合同关系也不消灭。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合同不当然消灭。
思考题
1.简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2.根据合同的履行原则,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3.如何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
4.如何理解先履行抗辩权?
5.如何理解后履行抗辩权?
6.简述抵消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7.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