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群体性案件承办规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费用不退:
1,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 
2,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 
3,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4,委托人或其代表人不听律师劝阻聚众上访或冲击政府机关的。
第十三条 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
1,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报告并备案。
2,集体讨论制度,承接群体性案件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至少三名以上专业律师集体讨论决定承办方案,并指定专人承办。
3,主任督导制度,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所主任有权随时提出督导意见,发现律师在办案中有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4,统一接待制度,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来访咨询,并做好接待笔录。不宜轻率发表意见。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录。
5,劝解上访制度,律师发现委托人或咨询人有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苗头时,应立即引导、劝解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并及时作出情况报告反馈给市律师协会。
6,结案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案情况报告给市律师协会。
7,特保档案制度,群体性案件档案要求:案情纪录、代理经过、双方分歧意见、争议焦点、结案形式、委托人满意程度、是否存有矛盾隐患、律师最后建议等材料必须完整、详尽、有序、整齐。档案保管分类清楚,永久保存。未经主任批准不得私自复制、传阅、外借、提供给媒体或私自发表文章等。
8,案件论证制度,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经承办律师征求委托人同意,并签订专家论证协议后立即向律师协会请求组织专家论证研讨。律师所也可以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法律意见。
9,对方沟通制度,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应及时与相对方的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征询具体意见并作好纪录,必要时应录音或录象。
10,维护律师制度,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所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反映情况,请求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律师所可以请求当地市律师协会予以支持,必要时经市、省律协请求全国律协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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