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五)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注销的探矿权项目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六)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⑴《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3份);
⑵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⑷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地质调查申请项目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2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