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一)定期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成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活动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动态监管平台,随机发放专家工作评价调查表,由相关单位匿名填写;设立专家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对专家的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定期调整公示专家库名单。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委托,承担评审、考评或评估监理工作;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四)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每届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市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一)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 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 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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