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资源的界定比较复杂,现实中存在很多种变化。以下仅从已有的实践中进行总结和归纳。
从所有权上划分
单一产权物业——例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所有权国有)、自建自用办公楼及住宅、街道(国有)等,这些单一产权的物业资源均由单一类型业主所享有。
共有产权物业——一个物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即为共有产权物业。如多个业主共同居住的小区或多层楼宇等。
共有产权物业包括业主专用部分和业主共用部分。
1.业主专用部分:用物业管理的简单理解就是,业主大门以里的部分均属业主专用部分;但是,承重墙、水管(电、气、暖、线等)的总管设备等又属共有。这里面的区分比较复杂。业主因对专用部分享有完全的处置权,所以将其归于业主资源类别中在下章论述。
2.共用部分: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所有物业内容均为共用物业。
共用物业又可细分为单独物业共用和所有物业共用。例如,一个小区内有10栋楼房,每一栋楼房的电梯、天面仅属该楼业主所共有;而小区里的道路、绿地、围墙等则为10栋楼房里的所有业主所共有。
3.共用部分的权属划分也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属发展商所有:例如小区停车场、会所等公共设施,如果发展商没有将这些公用设施的建造成本摊入业主的购房支出中,且未在合同中明确该设施的归属,则这些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发展商。但这方面的权益归属在现实中存在着争议。
②属物业管理企业所有:例如发展商将停车场的部分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物业管理企业,以弥补物业管理企业的亏损。这部分权益归属如同上款一样存在着现实争议和矛盾。
③属政府所有:如人防工程等,但这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种种矛盾和问题。
④属业主共有:除去上面各方所有的部分外,均属业主所共有。如物业管理用房等。在业主所共有的部分中,因业主群体的复杂性,业主意志表达往往不一致,致使现实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由以上划分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企业所能够开发利用的物业资源主要指共有产权物业中的共用物业部分。如单一产权物业的所有人外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则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条件的经营。
从物业属性上划分
在公共部分内容的划分上,国家及地方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
1.公共设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入住户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除规定之外,公共设施还包括网络线路、邮政信箱、垃圾通道、避雷装置、排烟管道、围栏(墙)、非经营性摩托车与自行车棚、道闸、小区安全监控系统等多种系统的配套设施设备、标示牌、宣传栏等等。随着建筑业、材料业和科技的发展,还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