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玻璃坠落事件中物业服务公司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事件回顾:苏州某办公楼24楼的一块幕墙玻璃坠落,造成停靠在该楼西侧停车场上的两辆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车主向该办公楼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赔偿车辆损失的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以幕墙玻璃爆裂不是物业服务公司责任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5月,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930元。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已经将办公楼出售,不再是所有者,要求原告撤销对开发商的起诉;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外墙面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而物业服务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最后法院调解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6000元车辆损失,其他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此次幕墙玻璃坠落事件虽以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但还是留下很多问题值得物业服务公司去深思,如物业服务公司在玻璃幕墙坠落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应如何规避玻璃幕墙坠落带来的责任风险?
    一、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为玻璃幕墙坠落事件中的责任主体
    现代社会,高楼林立,高空坠物已成为社会的一公害。而玻璃幕墙已在现代建筑上被广泛应用,玻璃幕墙坠落事件又频频发生,幕墙坠落已然成为物业服务公司的一块心病。《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目前解决高空坠物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业主)或管理人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承担管理责任。
    另外,在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业主一般都将小区公共部位(如外墙面)的养护、维修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成为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人。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是整个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人,一旦发生玻璃幕墙坠落侵权事件,物业服务公司就必须证明自己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
    二、哪些理由可以成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免责事由
    一般的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行为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特殊侵权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即只要发生高空坠物,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的过错,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因此,高空坠物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实行举证倒置,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由于一旦发生玻璃幕墙坠落,在法律上已经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通过列举自身管理、养护、维修工作如何尽善尽美都无法推脱自身的责任。在操作上的一般做法是:将责任转移,寻找过错方。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人故意可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意外事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人责任是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第三人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者责任和受害人故意的归责原则是按照民法一般理论,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尽管物业服务公司将不可抗力、第三者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自己的免责事由,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将幕墙玻璃坠落的责任转移给第三方,那么谁应该是玻璃幕墙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
    三、玻璃幕墙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
    目前各地基本都出台了适应当地具体情况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范本里都将外墙面的养护和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范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物业服务公司成为玻璃幕墙的养护、维修责任主体?
    与一般的外墙面相比较,玻璃幕墙养护和维修有着更为严格的技术要求。如果根据民法一般理论,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一方面这对于低利润的物业服务公司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也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目前玻璃幕墙的承包、安装都要有相应资质要求,也就是说,玻璃幕墙的施工者必须是有资质的玻璃幕墙施工单位,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都不具有玻璃幕墙的养护、维修资质。并且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由此可见,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才是玻璃幕墙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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