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标准:
1、保证项目:
(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2) 允许偏差项目,见表1—2。
基坑、管沟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表1—2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标高 |
+10 -50 |
用水准仪检查 |
2 |
长度、宽度 |
-0 |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
3 |
边坡偏陡 |
不允许 |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
四、成品保护
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底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五、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基地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2、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桩基位移的措施。
3、底为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米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5、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