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应注意的问题10

发布时间:2015-05-12 共1页

六、质量

  1、体现“优质优价”原则,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增加合同价款并顺延影响的工期。

  2、责任分清承担,双方原因应分别承担,承包人承担建议工程的返修。

  3、检查检验原因影响正常施工时,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若合格由发包人负责。

  4、隐蔽和验收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并准备验收记录,不合格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规范要求,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视为批准。

  5、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前24小时书面提出延期(但不能超过2天),否则视为验收。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若合格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

  6、单机试车承包人组织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作记录;负荷试车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要求承包人参加应协商另签协议。

  7、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并提供合格证明,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费用,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并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代用由工程师同意后增减合同价款。

  七、合同价款

  1、可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影响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停水电汽超过8小时的;约定的其他因素。

  2、承包人在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14天内,将原因及金额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给予批复或修改,追加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工程预付款:建筑工程不超过当年工程量的30%,安装工程为10%;大量采购预制构件及工期在6个月内的可适当增加。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比例扣回的时间和金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的前7天,7天后发要求支付通知,仍不支付可在发出通知的7天后停工。

  4、工程量确认: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天内按图纸完成计量,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若不按时参加,自行计量有效。工程师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承包商报告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使其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5、工程进度款支付:计量确认14天内支付,将合同价款调整和变更调整一并支付,同期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同时扣回。14天后支付应计利息,不支付且未达成协议的可停止施工。

  八、验收结算

  1、竣工验收: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供竣工图纸。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4天内提出修改和确认。特殊原因需要甩项竣工的应另签协议。未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强行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竣工报告确认后28天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后28天内核实,确认后应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价款14天内交付工程,28天后支付应计利息,56天以后仍不支付,可协议折价或由法院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若承包人在28天内不能提供结算报告和资料,发包人要求交付的应交付,不要求的负责看管。

  3、质量保修:质量保证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在质保期满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修金和约定的利息返还给承包人。可从第一次支付进度款开始扣留。

  九、其他合同争议与违约责任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违约(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停工56天后仍不支付;将全部工程转包;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合同解除后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应做好已完工程、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移交工作。

  3、发包方责任: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师不及时给出指令和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责任。

  4、承包方责任: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方法赔偿。

  5、争议的解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一般争议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好已完工程。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仲裁调解、法院判决停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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