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使用。2000年月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层面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本文将要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应用面对的问题和产生的问题原因,探讨解决问题的政策和市场化措施。 
一、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是条件性。上述假设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在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应用效果很好。 
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的程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价格市场化程度)无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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