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风险防范
为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水平,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采用代建制后,政府和使用单位面临选择和监管代建单位的风险。代建单位可能与设计单位、评估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串通,提高项目概算,与项目施工单位等一道,虚增项目成本。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重点在项目实施阶段,而对项目前期监管工作较弱,政府部门监管效率不高缺乏防范手段,导致一些部门出现权力寻租或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对代建单位而言,一方面,代建单位不仅要全面完成以往建设单位所要承担的全部工程项目,而且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和经济以及安全责任,存在技术管理风险、不可抗力破坏的自然风险。另一方面,目前,代建单位还要面对来自使用单位定位不明确的干扰风险,工程条件变化的工期延期风险,出现损失后的财务赔偿风险等。代建单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投诉、建设资金不到位、财务支付无法控制等诸多问题。 代建单位管理不善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由于对代建单位资质管理不严,造成项目管理单位能力参差不齐,对项目代建单位的资信情况、承担风险能力管理较少,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进行项目的投资控制,超过概算部分投资要代建单位自身承担,目前除10%履约保函外,对代建单位没有更多的风险承担能力要求,代建公司没有太多的资产,承担经济责任能力有限,若超过保函以外的风险,代建单位几乎承担不起,提高了政府承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风险的可能。
针对代建制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控制和管理。
1、完善政府投资决策与监督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文本。
2、加强代建机构的培育,明确代建机构的资质要求。推行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制度,不断增加代建机构数量,形成竞争的代建市场。建立有效的舆论监督和举报制度,确保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3、实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代建单位应提供履约担保,政府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代建单位提交支付担保,政府支付担保金额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金额相等,解决承包商或代建单位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风险控制制度,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费率浮动;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全过程,实现保险对建设工程风险的全覆盖,有效解决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无保障的问题 .创建代建单位管理责任险,促进代建单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