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第六章 规划体制与规划方法
第一节 规划概述
规划的概念
规划是政府对未来的一种谋划、安排、部署。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规划通过阐述政府的战略意图,明确政府的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弥补市场失灵,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共同富裕。
规划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必须以市场为基础,反映市场、预测市场、引导和调控市场,而不是取代市场。虽然国民经济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经立法机构审议批准,但规划的基本性质仍是指导性的。即使在某些不属于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或在非常情况下采取某种指令性计划,也只是对总体上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必要补充或权宜之计,并不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根本性质。
规划的特征
1.综合性特征
2.层次性特征
3.衔接性特征
4.协调性特征
5.导向性特征
规划的功能
1.综合协调平衡功能
2.信息导向功能
3.政策指导调节功能
4.引导资源配置功能
国家集中掌握的公共资源主要有
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国家统借统还外债、国家外汇储备和重要资源储备等。
规划体制
涉及规划体系、规划性质、规划内容、编制程序、规划期限、决策主体、规划实施、评估调整等方面。
我国的规划体系由三级、三类规划组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级规划
国家级规划是指由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国家级规划规定着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各级地方应相互配合,保证国家规划确定的调控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地方规划应当服从国家规划,首先保证国家规划的实现,维护国家规划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同时,国家规划的制定也应当考虑到地方规划的实际情况,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省(区、直辖市)级规划
省(区、直辖市)级规划是指省(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对所辖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其特定行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市县级规划
市县级规划是指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其特定行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市县级规划是我国规划体系中的末端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