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机构的职责是“尽量全过程负责”
从国内实践看,不同地区常设性代建机构的职能界定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借鉴国外设立代建机构的经验,总结国内一些地区的做法,我认为,应该按照“尽量全过程负责”的原则,设定代建机构的职责。 代建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参与或主持“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主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参与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根据项目使用单位对使用功能的要求,主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编制项目总预算(并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委托监理、签订合同、质监登记、安监登记、开工报告报批和施工报建等施工准备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管,包括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现场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和设计变更工作;负责编制项目的结算、竣工决算并送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对代建机构的人员规模要适度考虑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代建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庞大,如香港工务局,下辖7个专业署,拥有约两万公务员;又如加拿大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下辖5个地区办公室,共有1.4万公务员;再如,美国负责公共建筑建设和管理的联邦总务署,其工作人员曾多达4.5万人,目前仍有1.4万人。
从国内的情况看,目前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的地区,代建机构的规模普遍太小。据调查,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务局正式编制为33人;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正式编制只有20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则只有15人。除去行政后勤人员,这些代建机构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就更少。
过小的规模对这些代建机构有效或高效履行建管职责形成了巨大的挑战。由于一个专业人员有效管理工程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因此既定人员规模的代建机构的管理能力也是有限的。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各地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的人员规模明显偏小,而承担的建管任务普遍偏重。建议,今后应该逐步扩大代建机构人员规模,至少在事业经费核定上适当加大投入,以使其能聘用一些非事业编制或临时性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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