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代建机构还是“常设”为好(一)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散,且基本采取使用单位“自建、自管、自用”的建设模式,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工期和质量等难以有效控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将项目建设管理任务交由专业化、常设性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公司而非项目使用单位承担,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实践证明,实行“代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适当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对于控制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代建机构应以常设性的事业单位为主 
设立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并由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和集中统一建设项目,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工作或任务的发包方不再是临时性建管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也不是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而是该专业化的代建机构。而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模式,并没有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由谁作为发包方与社会中介服务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是临时性建管机构、项目使用单位还是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由于没有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散的问题,选择社会中介服务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的作法受到很大的限制。很显然,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为非盈利性机构,政府可直接核定其事业经费,从而减少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而企业性质的代建机构,需要通过实施项目管理活动获得利润,因此政府所需支付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要高得多。 
从各地实践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地区或城市,绝大多数选择了组建常设性事业单位的方式,有的地区则先成立了企业性质的代建机构,后又将其改为事业单位,如深圳市宝安区于1994年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代建机构,后又于2003年将其改组为事业性质的建设工务局。当然,实践中这两种模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承担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建管任务的基础上,对个别政府投资项目,也可尝试通过招标或招募的方式,选定社会上的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建管任务。
  按照“基本集中”和“抓大放小”原则确定项目范围
  常设性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应该与该机构的规模相协调。但从各地实践看,不同地区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差异较大,而且界定不是很准确。如深圳市工务局负责“除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公安、教育五个系统外政府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代建项目集中在省直公共房屋建筑领域;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省直培训、接待、技术业务用房、公共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
为充分发挥代建机构在人才及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建议应该按照“基本集中”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确定代建项目范围。原则上,公益性项目及以社会、环境效益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均应纳入代建范围。对于建设任务较重,且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有特殊要求的交通、水利、林业、国防、公安等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暂由相关部门继续承担建设管理职责,或设立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其余项目,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党政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科教文卫体等社会性基础设施,原则上均应纳入代建范围。 
由于每年政府投资项目很多,且投资规模相差很大,抓大放小也很有必要。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上述几个部门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代建范围的难度可能很大,至少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来作为支撑。有鉴于此,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的投资或建设规模最好在一定限额以上。注册咨询工程师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