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南: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1页

  一、按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

  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由人事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属于职位考试)。

  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

  二、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招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社会在职人员录用考试和应届生录用考试两种。

  1.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招考对象既包括社会在职人员也包括应届生。

  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有的将两者安排在同一时间考试(比如:云南),有的将两者分开考试(比如:北京),具体以考试公告为准。

  三、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资格考试和职位考试两种。

  1.资格考试类似与各类职业资格认证,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人事部门划定的分数线)者即可获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证书”,此证书有效期两年(目前)。

  2.职位考试没有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并进入面试环节者,如同去某公司应聘。面试人员之间须经过激烈的竞争并通过招考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后方能通过面试,通过面试后方能任职所报考的职位。

  四、按实施考试的类别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类。

  1.综合管理类职位主要包括:机关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考试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2.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包括:从事为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及行政机关中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考试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加考《公安基础知识》一科。

  3.专业技术类职位主要包括: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考试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是否属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以考试公告为准)。

  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官方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C虐凑胀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B部?E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