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5 共2页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我国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惩罚、改造极少数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秩序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三项:
1.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主要依据罪行决定刑罚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四)我国刑法适用范围
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力。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在法律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