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名词解释:宪法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2页


  (三)宪法监督主要内容及监督体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的监督实施体制,世界各国可分为三类:(1)司法审查制度。(2)立法机关监督。(3)专门机关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的实施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1)产生: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2)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3)修改: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修正案。

  二、国家性质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也即在一个国家里,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即人民民主专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包含:

  (1)工人阶级来领导;(2)工农联盟为基础;(3)国家职能,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保证。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并与之通力合作的参政党。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条文规定了我国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途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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