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5 共2页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的监督实施体制,世界各国可分为三类:(1)司法审查制度。(2)立法机关监督。(3)专门机关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的实施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1)产生: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2)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3)修改: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修正案。
二、国家性质
三、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条文规定了我国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途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