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00题(含答案、解析)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7页



  二. 多项选择题(51-80,每题2分)
51.甲系一个体户,后见某类医用卫生材料供不应求,即擅自于2002年8??10 月转产该类医用卫生材料,由于基本设施不具备、缺乏必要的技术条件,导致该批医用卫生材料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所幸因有关部门即使发现,追回并销毁其销售的部分货物,才未造成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则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对该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刑法典(97年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B. 对该案件应适用审理时的刑法修正案四(02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C.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此时正在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该修正案。
D.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上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但不久检查机关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97年刑法典。
答案:AD
考察知识点: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
AD项正确,对“已决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AD项也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
BC项错误,BC项的处理方式不利于被告人。

52.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以下那些不正确(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ABC
[解析]:甲某伤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其他人在寻衅滋事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伤害是甲某单独所为,甲某单独承担责任。对甲某而言伤害罪的重行为吸收寻衅滋事的情形为,仅成立故意伤害一罪。

53.杨康跟穆念慈谈恋爱,但穆念慈痛恨杨康投靠金人表示要断绝关系,杨康产生了歹意,在夜晚把穆念慈诱到一个悬崖边,问她能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穆念慈说一刀两断。杨康问当真?穆念慈说当真!杨康大怒,一下子就把穆念慈推下悬崖。然后他下山回家顺便看看结果,一看穆念慈没有摔死,身上湿漉漉,正坐在地上哭。原因是最近山洪爆发,水流到在悬崖下面,积了一个大水坑,穆念慈被推下之后,掉在大水坑里,没有摔死。他看到这种情况以后,也没有再加害穆念慈,径自走了。

请问关于“杨康故意杀人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A.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中止
B.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未遂
C.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既遂
D. 应认定杨康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考察知识点:未遂、中止的区别

解析:选A,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中止。D也是对的。

这一判断的前提是被害人并未因滚落山坡而身体受伤,生命出于危险之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重复性行为,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单纯放弃重复性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事实上也是如此,成立中止则应认为该行为未实行终了;更何况被害人仍然出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但自动放弃的,,所以在此情况下成立中止。排除BC。
(申明:此题曾有一定程度争议,也有人会认为是“未遂”, 再打个比方,如:甲先飞刀杀人,刀未中,被害人吓得不敢动,甲仍然可以用石头击杀被害人,却放弃,应该成立中止。这俩个案例的共性是被害人仍然出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而自动放弃,成立中止。如果有其他情节,则要重新分析定型)

54.多选5.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大家可以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 )

A.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还给了乙某10万元,乙某答应下来,收了甲某的10万元钱,却不打算为甲某办事。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答案:AB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解析]:
对于A项,很简单,,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而乙某什么都没做,属于“教唆未遂”。 A项入选。
对于B项,乙某表示接受甲某教唆并当晚磨菜刀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处罚犯罪预备的,所以甲某属于“教唆未遂”,只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而不能按照29条第1款的共同预备犯罪处理。所以B项入选。
对于C项,可以参考部分犯罪共同说,“甲某的教唆行为“与“乙某的杀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乙某的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甲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和乙某构成共犯,既然如此,就应当认定被教唆人乙某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对甲某不能适用29条第2款,而应依29条第1款,按照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理。所以C不选。
对于D项,(语出张明楷:)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做以下限制,如果被教唆的犯罪不处罚未遂时,(也就是未遂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被教唆人又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人不应适用29条第2款,而宜认定为无罪。(如D项中侵犯别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无罪)。所以D不选。

55.(教唆犯认定)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教唆犯:( )
A.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
B.甲某收买某军队干部进行武装暴乱
C. 甲某教唆乙某吸食毒品
D.甲某收买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国家秘密

答案:ABCD

考察知识点:教唆犯,
[解析]:

A、B、C三项均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不适用教唆规定。
第104条第2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以及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
教唆犯的认定主要是一个问题,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教唆行为没有必要定教唆犯。本题全部不属于教唆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都有规定。
A是妨碍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该罪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阻碍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当一个行为被刑法分则规定为实行行为时就没有定教唆犯的必要。
B属于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的实行行为,将教唆行为实行化了,所以也不要定教唆犯。
C是教唆吸毒罪,教唆也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样没有处理教唆犯的余地。
D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因此收买行为本身就是获取国家秘密的实行行为,没有将甲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的必要。法有特别规定的已经作为实行行为确认下来了就没有教唆犯的问题。

56.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答案:AC。

考察知识点:刑法分则中关于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解析]:

《刑法》第32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是正确的。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不选。

《刑法》第33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符合题意。

选项D中,“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和《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所以选项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择A、C两项。

57.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 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C. 丙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情敌的殴打。丙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情敌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丙某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D. 人贩子丁某来到一乡村寻找拐卖对象,发现一漂亮村姑,丁某抓住村姑手腕,说“跟我走”,然后将村姑双手捆住,但走在半路上,漂亮村姑使劲挣脱绳索逃走。

答案ABCD

解析:
其中,A是叛逃罪、C是诬告陷害罪,D是拐卖妇女罪,三个都属于行为犯,如:C的诬告陷害罪,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视为既遂;不要求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尤其应注意的是B项,B的盗窃罪也是既遂。是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第五条(二)的规定以及通说,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就算既遂。这也是司法考试的要求。
上述B的观点主要根据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刑法判例与学理研究》的观点。该书第四卷第477页对次有详细的论证:对于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失主虽然可以通过挂失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这种存折的特性,只需要行为人占有存折就可以占有票面上的金额,活期存折和人民币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占有这种存折一方面是失主丧失了对存折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行为人控制了存折。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58.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遭到拒绝,于是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捆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第二天丙某主动上门要求购买毒品注射,甲乙二人见丙携带有大量现金,便产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趁机抢走丙某身上的现金,甲乙二人构成何罪()
A. 贩卖毒品罪
B. 强迫他人吸毒罪。
C. 盗窃罪
D. 抢劫罪

答案ABD
考察知识点:毒品类犯罪
解析:1,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2,在兜售毒品遭到拒绝后,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捆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3甲乙二人见丙携带有大量现金,便产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趁机抢走丙某身上的现金。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注射毒品使得他人昏迷的以获取财物的手段是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

59.请问下列哪种情形构成累犯:( )
A.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2月5日又犯抢劫罪,1997年11月被抓获归案
B.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7日又犯抢劫罪
C.甲某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被假释,1995年1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
D.甲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参考答案]:BC
[解析]:
A不是累犯,后罪发生在新刑法生效前,前一罪也是发生在刑法生效前,因此它的间隔时间适用旧法标准,而旧法规定的时间标准是3年,新法是5年,依照旧法行为人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已过了3年,从而不构成累犯,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B是累犯,因为在认定累犯时的刑法溯及力问题上规定,如果后罪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的,适用新法的标准适用累犯,而本案的前后罪的间隔期不到5年,因此构成累犯。
C构成累犯,因为在假释的情况下,从假释考验期满起计算时间,而本案从假释考验期满到行为人又犯罪不到5年时间,成立累犯。如果行为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行为人不构成累犯,因为5年是从假释考验期满开始计算的。假释考验期视同在监狱里服刑,在监狱里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累犯。在刑满释放以后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又犯罪才构成累犯。
D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被判处缓刑的,以后又犯罪不存在累犯问题。构成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的基本前提是前罪所判刑罚必须是被实际执行完毕过,否则都不构成累犯。另注意行为人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那么5月24日本身仍然属于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行为人在5月24日当天又犯罪了,属于在服刑期间内犯罪。

60.请问下列情况下甲乙是否构成共犯?

A. 甲偷盗一幼儿后,向幼儿的父母打电话,索要20万。而后,甲找到乙(女)帮助他照顾幼儿并据实相告。三天后,甲得20万与乙平分。
B. 甲偷盗一幼儿后,找到乙(女)帮助他照顾幼儿,并据实相告,然后向幼儿的父母打电话,索要20万。三天后,甲得20万与乙平分。
C. 医生甲故意给(仇人)丙开错药,护士乙因疏忽大意把原来应10小时服一次的药给丙小时服一次,结果丙中毒死亡。
D. 医生甲故意给(仇人)丙开错药,护士乙发现问题后请医生甲改正,医生甲说“丙太坏啦,他死了我负责。”护士乙没吭声,便按甲的处方给丙用药,结果丙中毒死亡。

答案:ABD
考察知识点:共犯的构成
解析:AB选项的区别在于:甲向打勒索电话的时间顺序不同。但按照绑架罪的既遂通说标准,只要甲以向幼儿的父母勒索为目的并已经实际取得对幼儿的完全控制,就是绑架罪的既遂。AB没有差别
C选项的关键在于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交通肇事是例外)。但D选项:一个间接故意一个直接故意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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