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7 共2页
二、保证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能及时报告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对其科以罚款,同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将对保证人处以一定的罚款。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协助他逃匿以及明知他的藏匿地点而拒不将他找回,或者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并且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本法第55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一)罚款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
公安机关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公安机关最了解情况,也理应由执行机关对违反规定的保证人处以罚款;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是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如果保证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
本法只规定了对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处以罚款,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保证人应当罚款的具体数额。对此,实践中应当根据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审批权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当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对其罚款的具体数额,要根据被保证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和保证人的责任
大小综合确定。因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罚款时,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考虑到对保证人罚款涉及到对其切身利益的剥夺,从保证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被罚款人的申请,并就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罚款决定的依据进行分析。如果保证人确属未尽到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未能及时报告的,就应当作出维持原罚款决定的复核决定,如果下级公安机关确属对保证人罚款不当或者罚款的金额不当的,则应当作出撤销原决定或者变更原罚款金额的复核决定,通知下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公安机关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应当执行。
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人担保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是自愿地为犯罪嫌疑人担保。如果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任保证人或者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变更保证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重新提出保证人的,也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情况有许多种,比如被保证人不接受保证人的规劝和教育,拒绝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使保证人觉得无法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发生矛盾、纠纷,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比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保证人和案件有牵连;保证人因病或者意外事故丧失行为能力;保证人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保证人丧失了固定的住处或者收入等。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保证人,公安机关都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二)刑事责任
保证人故意放走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妨碍侦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根据其情形轻重,分别以包庇罪、窝藏罪或者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刑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条规定了窝藏罪和包庇罪。
1.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窝藏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包括在逃尚未归案的犯罪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已被判处刑罚而被剥夺、限制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加以窝藏,即为故意。如果事先有通谋,事后进行窝藏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者,不构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帮助其逃匿,是以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方式帮助罪犯隐藏和逃跑、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窝藏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检举、告发,但也未给予任何积极帮助。这种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不构成本罪。而窝藏罪是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不仅不予检举、告发.,而且实施积极行为为其提供住所和财物。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2.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诉的活动。包庇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分子。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刑罚的人,包括在逃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和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已被判处刑罚而被剥夺、限制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包庇的,如果事先有通谋,事后进行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者,不构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
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检举、告发,但也未给予任何积极帮助。这种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不构成本罪。
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任何限制;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可以在侦查、审判之前或者之后实施,而伪证罪则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实施。
(3)对象不同。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有未决犯和已决犯,掩盖的是百巳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是侦查中或者审理中的未决犯,而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刑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