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7 共2页
三、徇私枉法罪
新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产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近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
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从本条规定中两处提到"明知''和一处提到"故意"可以充分说明。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入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特征,一是徇私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如贪赃受贿行为;袒护亲友的行为;报复泄愤的行为;其他假公济私的行为等。二是枉法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
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徇私枉法罪。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如对不应立案的人进行立案,对不应逮捕的人加以逮捕,对不应起诉的人加以起诉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到追诉。如对有罪依法应当予以立案、逮捕、起诉的不予立案、逮捕、起诉等。
徇私、徇情枉法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犯本罪的,应根据犯罪情节,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选择处罚重的罪定罪量刑。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犯本罪的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罪论处。
2.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
'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徇情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3.区分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入和翻译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伪证罪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咀材料上与伪证罪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F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