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事由和方式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2页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其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对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此即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

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犯罪的目的,是取得他人的财物。

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可以从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表现出来。在索贿场合,行为人主动向他人提出要求或故意用各种手段给对方施压,迫使对方行贿。可见,索贿型的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强烈的对财物的掠夺性;在收受贿赂场合,可能事先与对方通谋,先使对方获利,然后收受对方财物,或者事先接受贿赂物,然后再为对方谋取利益,具有以权换利属性:在经济受贿场合,表现为"舍利换贿",即以损失单位利益为条件,换取个人私利,收取应当由单位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等;在间接贿赂场合,表现为贿赂物通过第三人转给自己,或者从请托人身上直接谋取非法利益。

总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实质,表现了行为人对贿赂物的占有欲望。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它包括以下三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体来说,就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利用他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由这种权力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权力表现为,主管、分管、经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与行为人本身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相互依存、统一的。

此外,利用职务之便可分为五种情形;一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二是利用他人职务之便;三是利用现有职务之便;四是利用过去职务之便;五是利用将来职务之便。但是,无论行为人利用何种职务之便,利用过程的本身就是一种渎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见,受贿的行为方式包括三种:

索贿。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具体情形包括:

①乘他人要求行为人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和不正当的),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其中,有的是明示,有的则是暗示。

②乘他人要求行为人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对方,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其请托事项就根本无法实现。

③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对方,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将利用其职权,为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相要挟,使对方就范。具有勒索性质。

⑤凭借本人在职务上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暗示如果遭到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

因此,索贿既包括直接索贿,也包括间接索贿。但它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主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他人索取财物。

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从收受的时间看,它包括以下情形:

①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他人主动给行为人送财物,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此时,行为人明知对方意图,而予以接受,或口头上表示拒收,但当时未坚决退回,事后亦未上交组织或向有关部门声明自己拒收的立场。事后即按对方意图为其谋利。

②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对方并未表示要送财物。但在行为人为对方办事过程中,对方却主动为其送财物,以表示对行为人的谢意,同时有意促使行为人更加尽力地为自己办事。此时行为人予以接受。

③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或在这过程中,双方没有任何权钱交易的约定。但当行为人已经为对方谋取到利益之后,对方为表示感谢,而主动送给行为人财物,行为人明知对方送财物的原因,而予以接受。

索贿、收贿并存。即行为人既存在索贿行为,也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它既可以是索取在先,收受在后;也可以是收受在先,索取在后。这种情形主要发生于经济往来过程中。其特点是,索取、收受贿赂在一项经济往来活动中,可以往复出现。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法定数额时,该行为才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贿罪的犯罪行为。这表现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的危害程度要求,同时也是区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违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当行为人所索取、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数额达到5千元时,该受贿行为才真正转化为受贿罪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也构成犯罪。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干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3.回避

相关机关除了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违反上述纪律、法律的办案人员,指令其回避。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办案人员私自会见另一方当事人和其委托的人,或者吃请、受礼甚至索受贿赂的,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并有权据此申请有关办案人员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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