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八章公安队伍建设考点归纳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10页


    (十五)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十六)人民警察的奖励
    人民警察的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换句话说,人民警察的奖励是指有奖励权限的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作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人民警察给予精神上或物质上的鼓励。
    人民警察奖励的特点是:进行奖励的主体是有奖励权限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的对象是作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人民警察个人和集体;奖励要遵循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方法。
    (十七)人民警察的惩处
    人民警察的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十八)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1.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一级英模、二级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2.集体奖励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十九)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个人和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和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等功、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会奖状、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二十)个人奖励的条件
    民警个人要获得奖励,除了遵纪守法及完成日常工作外,还需要有下列表现之一: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勇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理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辛,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
    (二十一)集体奖励的条件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理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办案、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进,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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