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考点归纳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4页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刑事执法机关,主要是指它是国家主要的侦查机关,具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权力,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起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这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一个显著标志。
    (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这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主要是指它是一支特殊的武装力量;是与它专政工具、暴力机器的阶级性相适应的,是与它担负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
    公安机关尽管具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对内,军队的职能主要是对外;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打击、防范、管理、教育、改造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主要是通过军事手段来完成任务。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再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考点归纳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四)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1.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2.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的政治统治。
    3.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专政的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的对象:是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的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1.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
    2.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3.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  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证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两者的区别  (1)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2)方法不l司: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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