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解答(3)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3页

    5.提问:第101页合营合同规定的分期缴付出资与第102页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何不同,该如何理解?

    解答:如果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如果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则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辅导教材第101页) 即,对于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这里只规定了第一期出资额和期限,至于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应按照辅导教材第102页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的规定执行。

    因此,辅导教材第101页与102页的规定并无不同。学习时应将这两部分内容结合起来理解。 

    6.提问:调整说明第9章“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有何依据?条例规定都是7日。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0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7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规定,2005年出版的《经济法》辅导教材将第9章中“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7.提问:第302页倒数第9-10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与307页第3-4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时间不吻,什么原因?

    解答:第302页倒数第9-10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的表述不正确,应为:“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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