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9 共5页
(四)简答题: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 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 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董事会作出解聘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005年)
答案:
(1)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题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本题董事会作出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符合法律规定。
(3)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本题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本题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2、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的欢迎。2002年度,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2003年)
答案: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①乐哈哈公司作出的决议中,免去陈某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董事陈某更换为王某。②乐哈哈公司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某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岐,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2)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
(3)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2004年)
答案:
(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2)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决议。
(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上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5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具备发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