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2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4页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本章历年考点
1、独资企业的设立人员限制 (2003年单选题1题1分)
2、合伙企业的性质确定 (2003年单选题1题1分)
3、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审批 (2005年单选题1题1分)
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 (2005年单选题1题1分)
5、合伙企业的范围 (2005年多选题1题2分)
6、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2005年多选题1题2分)
7、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2005年多选题1题2分)
8、法人企业的范围 (2005年判断题1题1分)
9、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2004年判断题1题1分)
四、历年试题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2003年)
A.政府公务员
B.公安局民警
C.商业银行信贷员
D.国有企业工人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2003年)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因此,选“B”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该期间是( )(2005年)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教材62页内容,必须记忆。
4.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5年)
A.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应该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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