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9页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某公司进口自用的小汽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关税税率60%,消费税税率20%,在进口过程中,该企业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答案:

  (1)关税:60万

  (2)消费税=(100+60)/(1-20%)×20%=40万

  (3)车辆购置税=(100+60+40)×10%=20万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例】某企业拥有的一部免税车辆由于经营需要改变用途而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该车原价20万元,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25万,该车现已使用5年,规定使用年限为10万,车辆购置税税率10%,则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为( )。

  答案:计税价格=25×(1-5/10)×100%=12.5万元,车辆购置税=12.5×10%=1.25万元。

  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需要了解。

  五、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1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

  (二)纳税地点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概念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涉外企业;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籍个人。(区分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四、界定征税范围的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例】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城市房地产的出租

  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国有企业房地产的交换并获利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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